失信被执行人 |
谭小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09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423民初85号 |
案号 |
(2020)桂1423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黄尚文与被告谭小萍离婚; 二、婚生孩子黄艳、黄伟忠由原告黄尚文携带抚养,被告谭小萍自2016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黄艳抚养费300元,支付黄伟忠抚养费300元,至黄艳、黄伟忠分别年满18周岁止;三、自2016年10月起,婚生孩子黄艳、黄伟忠的教育费,由被告谭小萍凭票据支付50%;四、驳回原告黄尚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 000元,由原告黄尚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