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0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712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春耕支付劳务费302 386.1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2 386.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春耕支付押金利息350 000元;三、驳回汤春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 152元(汤春耕已预交5 576元),由张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