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5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03民初764号 |
案号 |
(2021)皖1003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至2019年7月1日前汪献星尚欠张平、张翠玉借款本金175219元,汪献星自2019年8月起每月月底支付给张平、张翠玉本金5000元及上月余额利息(利息以每月剩余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至2019年7月1日前汪献星尚欠张平、张翠玉借款利息6167.70元、诉前保全费1620元及律师费7000元,共计14787.7元,由汪献星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三、陈学勇、方华对上述汪献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汪献星上述任意一期未如期还款,张平、张翠玉有权就剩余钱款(含第二项约定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汪献星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