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雀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4989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3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雀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崔志明保证金20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市雀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苏州市雀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市雀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时间 |
2018-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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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丁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066269635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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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太湖西路1188号1幢4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