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7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5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皖1525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0000元(账号:34050174730800000510,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华山负担13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