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90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3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预付款102163900元”;二、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金2163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承担违约金给付义务,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三、驳回原告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王淑娟对上述一、二条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以本金2163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王淑娟对上述一、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532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34元,由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2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2元,由秦皇岛奔龙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112元。1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贵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16799267146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7号院内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