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689号 |
案号 |
(2016)沪0117执00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勒攀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606,008.28元; ^~^二、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勒攀贸易有限公司补偿款587,910.75元; ^~^三、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勒攀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656,901.0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以627,363.2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以321,74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以5,606,008.2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七计算); ^~^如果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常熟市康茵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刘飞跃、毕国富对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7,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2,982元,由被告威海港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康茵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刘飞跃、毕国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飞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000670525199Y |
登记机关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威海市文化中路-68号405、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