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3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02民初3476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赵忠平与被告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商场装修合同》;二、被告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赵忠平商场装修款6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原告赵忠平与被告山西安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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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亲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8211387338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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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津市东都商城八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