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1004********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24民初1936号 |
案号 |
(2018)川0124执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经公告已于2017年5月3日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盈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牛锐、王宏雁、杨军、李乃群未按判决书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成都中盈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牛锐、王宏雁、杨军、李乃群未按照本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故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