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5U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6民初3826号 |
案号 |
(2017)苏0706执4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息2%计算);二、被告洪豪杰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964元,由原告江苏千色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元,被告连云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洪豪杰连带负担648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康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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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6MA1MPD5U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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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2-1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