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10299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杜坤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269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利息2106.99元、罚息2476.61元、复利261.82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6995.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为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106.9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为止),应负担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3、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前述金额合计暂为:32159.32元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民初1029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69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利息2106.99元、罚息2476.61元、复利261.82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6995.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为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106.9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为止),应负担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343元,由申请人负担2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318元;被申请人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