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6民初7242号 |
案号 |
(2018)苏0106执3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常锦贸易有限公司3522175元及利息(以3522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常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马明涛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常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2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623元,由原告上海常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12元,被告江苏富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明涛负担415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31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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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明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091485743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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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盱眙县盱城燕山路山水广场水街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