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3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6735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4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何安珍、何萍、黄琴110000元;二、吴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何安珍、何萍、黄琴409267.72元;三、驳回何安珍、何萍、黄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何安珍、何萍、黄琴负担478元,吴国强负担1570元(此款由何安珍、何萍、黄琴垫付,吴国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何安珍、何萍、黄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