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特122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张家庆支付王海良钢材款493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4300元。二、如张家庆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王海良有权要求张家庆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