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7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995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末锁工资款491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海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