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237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麦红伟、叶小蜻尚欠原告叶青借款本金3712500元;双方同意:被告麦红伟、叶小蜻于2015年12月1日前向原告叶青归还上述借款。二、如被告麦红伟、叶小蜻没有按照上述约定依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麦红伟、叶小蜻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雄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为18675.7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汉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19263426P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聚富路131号名慧大楼1号楼13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