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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3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初字第01126号
案号
(2015)云执字第02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飞、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于梅生、鞠秀珍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8%,从2015年3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远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被告贺飞、颜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贺飞、颜梅与被告徐州市远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26
发布时间
2016-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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