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初字第01126号 |
案号 |
(2015)云执字第02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飞、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于梅生、鞠秀珍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9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8%,从2015年3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远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被告贺飞、颜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贺飞、颜梅与被告徐州市远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时间 |
2016-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