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学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02民初2549号 |
案号 |
(2018)冀0402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学顺、邯郸市深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贵霞借款本金250290元,及利息;二、被告邯郸市学顺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贵霞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