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8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4225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振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李文科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77,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成甫、戴洪军对被告袁振俅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成甫、戴洪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振俅追偿。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科承担322.5元,被告袁振俅、黄成甫、戴洪军承担3,47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