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终1951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二、张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526200元建材款及利息(以52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22元,诉讼保全费3231元,均由张兰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22元,由张兰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