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华昌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3民初949号 |
案号 |
(2019)辽040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市华昌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志财货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志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吴志财已预交,由被告抚顺市华昌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志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03执3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46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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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丽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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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新抚区17方块东3号楼1单元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