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03民初117号 |
案号 |
(2021)冀0903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海偿还原告王义忠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55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计算时扣除已支付的借款利息71021元,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被告周金海、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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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金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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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兴县城东武港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