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1250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佳借款本金191.7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李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刘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8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28378元,由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学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3执4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4057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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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05097231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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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东庄文明路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