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思奇工程款27049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工程款253950.5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16539.5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975342.7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卢思奇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卢思奇指定的账户:户名卢思奇,开户行中国银行睢县支行,账号62×××7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原告卢思奇负担605元,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57元;保全费2074元,由原告卢思奇负担202元,第三人苏海林、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贵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57970423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