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7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1民初9442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3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对被告南通鹏达工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159740.66元(截止2019年2月11日),合计10059740.66元;二、确认被告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南通富士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万鹏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毛鹏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60元,减半收取计40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鹏达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南通富士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万鹏机电有限公司、毛鹏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860元(户10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