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2民初569号 |
案号 |
(2018)浙1022执2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王传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胜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王金玲、王标、叶先航、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金玲、王标、叶先航、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传永追偿。(3)由被执行人王传永、王金玲、王标、叶先航、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9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浙1022执251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传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2771924076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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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门县海游街道大湖塘广场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