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2894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江西省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本金及违约金1 588 075元,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二、被告靖安县太平洲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刘长军、刘建平对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原告江西省海济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已办理抵押的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丰城市剑光街办建设路133号(恒丰时代广场)1幢,地上2层C225号、A203号房产,已办理质押的被告颜平持有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律师费60 000元由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安县太平洲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刘长军、刘建平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2960元减半16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80元,由被告宜春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安县太平洲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宜春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刘长军、刘建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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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598898846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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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1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