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民初60号 |
案号 |
(2017)赣08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穗借款本金15000000元和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颜平对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恒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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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颜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62857728156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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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房管所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