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05民初1664号 |
案号 |
(2021)黑1005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长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献县建昌建材租赁站各类款共计2758980.78元;二、王华生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3888元,由被告王华生、王长民、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872元,原告献县建昌建材租赁站负担15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华生、王长民、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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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景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74967443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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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