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钧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321********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302民初 639号 |
案号 |
(2019)甘0302执2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均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元,利息49982元、律师代理费9000元以及自2016年6月1日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0.67%0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若被告刘均宝到期不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公司有权对被告刘均宝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85326 的别克牌小轿车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上述第二项财产优先受偿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的,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藏长友所有的位于永昌县河西堡镇二区工行二号住宅楼三单元三楼左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万元内优先受偿,或者由被告刘国军、厍文奎、厍文忠、厍淑霞、梅建鸿、杨延国、藏长友、李金海、张有喜、张钧秉、永昌县亨汇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永昌金三舵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田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对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甘0302执21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15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