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2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20民初10315号 |
案号 |
(2019)沪0120执7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阳、龚晓宇、北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1,150,000美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37,973.33美元,合计1,587,973.33美元(若以人民币支付,则以实际偿付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为人民币); 二、被告曹阳、龚晓宇、北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金1,150,000美元,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计算的利息(若以人民币支付,则以实际偿付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为人民币); 三、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220元,由被告曹阳、龚晓宇、北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沪0120执71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8487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