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72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志江工资268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6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吴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