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5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8296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止2020年8月3日账号为3420950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0464.63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需扣除被告孙丽丽在诉讼期间已经偿还的部分);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被告孙丽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