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002民初3244号 |
案号 |
(2019)桂1002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西南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宏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774410.57元;二、由被告广西南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宏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1562972.75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16日止,以1567758.3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2月9日止,以562972.7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按月利率0.85%计付利息;三、被告李金福、吴亚海对被告广西南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宏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之日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南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金福、吴亚海承担,原告广西宏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5969元,由本院执行时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002执131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938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