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鑫环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592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2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铜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 000 000元;二、被告沈阳金铜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51 558.83元(截止2015年5月20日,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沈阳金铜钱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鑫环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户名为辽宁鑫环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为101029291000082,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 000 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辽宁鑫环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培玉、金万吉、陈丹、宋世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 800元,邮寄费18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金铜钱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鑫环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培玉、金万吉、陈丹、宋世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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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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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