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02民初3362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寿连借款本金900,000元。二、被告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寿连支付至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817533.34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寿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69元,由原告张寿连负担1911.2元,被告萍乡市东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25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302执恢13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4579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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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永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30913554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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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西路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