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景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3********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92民初1467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2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景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4.91元、欠款利息844.79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马景慧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复利等其他费用相加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马景慧于2020年4月29日之后偿还款项应予扣除;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景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