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德城民初字第545号 |
案号 |
(2017)鲁1402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岳福闽、刘子营、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夏立国借款本金282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年利率不超过借款本金的24%计算的借款利息,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军对以上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夏立国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7554476362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路13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