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2********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4民初1252号 |
案号 |
(2019)辽1104执8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李英、刘凤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月利率8.533‰支付利息;三、被告盘锦智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任梅、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李英、刘凤珍、盘锦智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任梅、盘锦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104执88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05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