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利辛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8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21民初5039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鹏赔偿原告郑敏各项损失合计72566.57元,利辛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5470.56元承担连带责任,利辛县双盛物流有限公司、利辛县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对其中的7096.01元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郑永强赔偿原告郑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483.60元;三、被告郑守军赔偿原告郑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18.02元;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元,由原告郑敏负担350.5元,被告江鹏负担827元,被告郑永强负担29元,被告郑守军负担181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江鹏负担785元,被告郑守军负担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236758865916 |
登记机关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双桥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