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9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02499号 |
案号 |
(2016)粤0106执4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9867.7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止至2015年8月27日的利息为12454.95元,罚息为30898.55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69867.7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1%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付)。二、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蔡如孝、彭秀兰、蔡宁对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1680元,公告费1000元,上述合计7460元,由被告佛山市直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蔡如孝、彭秀兰、蔡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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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如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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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紫坊一街10号B座20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