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朋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10931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绍军、梁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252,547.72元、利息14,000.00元、罚息7,032.85元(截止至2017年8月1日);并自2017年8月2日起按《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个人借款联保合同》、《零售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及《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杨亚东、刘春蕾、刘经宇、王立华、抚顺市朋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绍军、梁丽娜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3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5254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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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海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155539813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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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