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占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1********1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1民初706号 |
案号 |
(2020)黔2631执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占芳、廖声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吴占芳、廖声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8448.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76.00元,减半收取2888.00元,由被告吴占芳、廖声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