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显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4********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寿民初字第4122号 |
案号 |
(2017)鲁0783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中连线业有限公司垫付款2256585元;二、被告寿光市富田物之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程显峰、高梅对上述债务分别在37609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