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市太子河区祥龙水泥制品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4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03民初490号 |
案号 |
(2019)辽1003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祥龙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辽阳襄平混凝土有限公司宏伟分公司混凝土款50000元。二、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祥龙水泥制品厂承担上述欠款自2019年4月3日起至欠款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给付利息,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祥龙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003执3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07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祝庆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11L4432897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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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新立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