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8********1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28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1)黔0328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胡宗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邓小斌劳务报酬7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宗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