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生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02********5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81民初1334号 |
案号 |
(2019)湘0981执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袁生主、刘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寰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袁生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寰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袁兆帝对上述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兆帝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袁生主、刘玲追偿;四、驳回原告杨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原告杨寰负担7092元,被告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袁生主、刘玲、袁兆帝负担47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