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1********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3民初565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志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大章劳务费31504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廖志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