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刑初882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二、被告人张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4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康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追缴被告人杨波、张松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七百元、追缴被告人夏飞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康杰违法犯罪所得七千七百八十元、追缴被告人张勇违法犯罪所得二千四百五十元。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手机、电子秤等用于犯罪的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