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4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606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三元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锐和磨具有限公司货款456527元。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84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敬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77554676882 |
登记机关 |
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满城区满于公路东侧 |






